審計證據的獲取方法: 1.檢查法 檢查書面資料,審閱與復核書面資料,檢查原始憑證時,要看是否有涂改、偽造痕跡,業(yè)務程序是否合理合法,要將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核對,總分類帳與明細分類帳核對,報表的數據與有關帳本的數據核對,帳薄與報表中前后期的數據相互核對。
如某企業(yè)九月份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數據是10萬,十月份資產負責債中該數據為6萬。證明報表不真實:如果非季節(jié)性生產企業(yè),不同月份的銷量差距很大,也應予以關注。
如:某一企業(yè)月銷售收入100萬,銷售成本低,十二月份銳減到了1萬,而成本大幅提高,則有可能會計調帳引起的數據失真。 2.監(jiān)盤 實物資產的存在與否必須經過盤點才知。
盤點時,審計人員要進行抽檢,盤點的資料只證明檢查當天的數據,需要將盤點當天的數據調整出會計報表的數據。如3月5日盤點得出某類材料數量為5000個,去年的12月31日至3月5日這段時間進貨量為2000個,出貨量為1000個,則12月31日的起初數據為4000個(5000+1000-2000)。
盤點時還須注意盤點工作必須在上班一開始就進行,盤點期間不得進行收發(fā)工作。若有幾個倉庫,必須同時進行;若有幾個保險柜,必須同時進行。
對容易貪污的現金、存貨盤點,要進行突擊盤點,不能先通知,盤點取得的證據須用其它方法證明,可證明數據的存在。 3.觀察法 通過觀察可以發(fā)現內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對后序的審計工作起指引作用,但觀察結果很難用文字、數字具體描述,因此,該方法只起輔助作用。
4.面詢及函證 面詢時要注意要有兩個以上審計人員在場才有效,且面詢的過程要記錄在案,被面詢人簽字認可,面詢收集的結果受被調查人個人意志影響,有時甚至歪曲事實,因此面詢的證據不能獨立證明某一事項。函證時要注意被調查對象的配合態(tài)度。
另外回函一定要直接寄給審計人員,而不能通過被審單位,函證時間最好選擇在結帳日前后,便于對方配合工作。 5.計算 對被審單位會計數據驗算另行計算,計算時要注意帳薄前后頁次的轉接關系,報表數據的相互對應關系。
注意有造帳的可能,若屬于無意的差錯,要求被審單位更正,若頻繁發(fā)生差錯,則有故意舞弊的可能。 6.分析性復核 根據被審單位重要的趨勢分析或比例分析,發(fā)現錯報事項。
如:該企業(yè)日常毛利率為50%,而某一年度追加到90%以上,這種情況非??梢?,根據此類比例變動,發(fā)現問題,找出差錯。
為了使收集到的分散的、個別的、不系統的審計證據變成充分的、適當的、具有證明力的證據,審計人員必須按照一定的方法對審計證據進行分類整理與分析,使之條理化、系統化,然后對各種審計證據進行合理的歸納,并在此基礎上形成恰當的整體審計結論。
(一)審計證據整理與分析的原則審計人員在對審計證據進行整理與分析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1、關注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能足以證明審計事項并形成審計結論。
如果一個審計項目收集的審計證據數量不足以形成審計結論,應考慮補充收集新的審計證據或通過其他途徑來代替。適當性是指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審計人員只能利用與審計目標相關的審計證據來證明和否定被審計單位所認定的事項,例如存貨監(jiān)盤結果只能證明存貨是否存在、是否有毀損及短缺,而不能證明存貨的價值和所有權的情況。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及時性和客觀性的影響,要注意選取可靠性高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結論。
2、分清現象與本質。某些審計證據所反映的問題可能只是一種假象,審計人員必須對其加以認真分析,透過現象找出它所反映的問題的本質,而不能被表面的假象所迷惑。
3、排除偽證。偽證是被審計單位等審計證據的提供者出于某種動機而偽造的證據,或是有關方面基于主觀或客觀原因而提供的假證據。這些證據或因精心炮制而貌似真證據,或與審計事項之間存在某些巧合,如不認真排除,往往就會魚目混珠、以假亂真。
(二)審計證據整理、分析的方法
審計證據的整理、分析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審計的目標不同,審計證據的種類不同,其整理、分析方法也就不同。一般而言,審計證據整理、分析的方法有:
1、分類和排序。一般對證據的分類是將各種審計證據按其證明力的強弱,或按與審計目標的關系是否直接等因素分門別類排列成序,也可以按照審計事項分類、按照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相關程度排序,從而使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脈絡清楚、重點突出。
2、比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將各種審計證據進行反復對比,從中分析出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的變動趨勢及特征;另一方面要與審計目標進行對比,判斷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與審計目標相關。如不符合要求,則需補充收集新的與審計目標直接相關的審計證據。
3、取舍。審計人員不必要、也不可能把審計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全部都包含在審計報告中。在撰寫審計報告之前,必須對反映不同內容的審計證據做適當的取舍,舍棄那些無關緊要的、與審計目標相關度低的次要審計證據,只保留那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審計證據在審計報告中加以反映。取舍的標準基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金額大小,對于涉及的違規(guī)事項金額較大、足以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或者經營成果的反映產生重大影響的證據,應當作為重要的審計證據在審計報告中反映;二是問題性質的嚴重程度,有的審計證據本身所揭露問題的金額也許并不很大,但這類問題的性質較為嚴重,它可能導致其他重要問題的產生或與其他可能存在的重要問題有關,這類審計證據也應作為重要的證據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另外,不同形式和來源的審計證據其證明力強弱也不同。一般而言,內部證據不如外部證據可靠。但如果內部證據獲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認可,則其也具有較強的可靠性。因此,當同一審計事項有不同形式和來源的審計證據時,應注意選取保留證明力較強的審計證據。
4、匯總和分析。即對審計證據在上述分類、比較和取舍的基礎上,審計人員通過審計工作底稿對其進行綜合、匯總,將缺乏聯系、甚至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填平補缺、相互印證,得出具有說服力的各個審計事項的結論。然后,審計人員對各類審計證據及其所形成的局部的審計結論進行綜合分析,最終形成整體的審計結論。
審計的一般方法,按照審計工作的順序和會計業(yè)務處理程序的關系,有順查法和逆查法之分。
(一)順查法。又bai叫正查法,它是按照會計業(yè)務處理程序進行分類審查的一du種方法,即按照所有原始憑證的發(fā)生時間順序進行檢查,逐一核對。
(二)逆查法。又叫倒查法,它是按照會計業(yè)務處理的相反程序既在檢查過程中逆著記賬程序進行檢查的方法。
審計方法按照審查zhi經濟業(yè)務資料的規(guī)模大小和收集審計證據的范圍的大小不同,又有詳查法和抽樣法之分。(一)詳查法。
又稱詳細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內的全部會計資料(包括憑證、賬簿和報表)進行詳細的審核檢查,以判斷評dao價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效益性的一種審計方法。(二)抽樣法。
又稱抽樣審計,是指從被審計單位一定內時期內的會計資料(包括憑證、賬簿和報表)按照一定的方法抽出其中的一部分進行審查,借以推斷總體有無錯誤和舞弊的一種方法,進而判斷評價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容合法性、真實性的效益性的一種審計方法。
1、關注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能足以證明審計事項并形成審計結論。
如果一個審計項目收集的審計證據數量不足以形成審計結論,應考慮補充收集新的審計證據或通過其他途徑來代替。適當性是指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審計人員只能利用與審計目標相關的審計證據來證明和否定被審計單位所認定的事項,例如存貨監(jiān)盤結果只能證明存貨是否存在、是否有毀損及短缺,而不能證明存貨的價值和所有權的情況。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及時性和客觀性的影響,要注意選取可靠性高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結論。
2、分清現象與本質。某些審計證據所反映的問題可能只是一種假象,審計人員必須對其加以認真分析,透過現象找出它所反映的問題的本質,而不能被表面的假象所迷惑。
3、排除偽證。偽證是被審計單位等審計證據的提供者出于某種動機而偽造的證據,或是有關方面基于主觀或客觀原因而提供的假證據。這些證據或因精心炮制而貌似真證據,或與審計事項之間存在某些巧合,如不認真排除,往往就會魚目混珠、以假亂真。
為了使收集到的分散的、個別的、不系統的審計證據變成充分的、適當的、具有證明力的證據,審計人員必須按照一定的方法對審計證據進行分類整理與分析,使之條理化、系統化,然后對各種審計證據進行合理的歸納,并在此基礎上形成恰當的整體審計結論。
(一)審計證據整理與分析的原則審計人員在對審計證據進行整理與分析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1、關注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能足以證明審計事項并形成審計結論。
如果一個審計項目收集的審計證據數量不足以形成審計結論,應考慮補充收集新的審計證據或通過其他途徑來代替。適當性是指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審計人員只能利用與審計目標相關的審計證據來證明和否定被審計單位所認定的事項,例如存貨監(jiān)盤結果只能證明存貨是否存在、是否有毀損及短缺,而不能證明存貨的價值和所有權的情況。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及時性和客觀性的影響,要注意選取可靠性高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結論。
2、分清現象與本質。某些審計證據所反映的問題可能只是一種假象,審計人員必須對其加以認真分析,透過現象找出它所反映的問題的本質,而不能被表面的假象所迷惑。
3、排除偽證。偽證是被審計單位等審計證據的提供者出于某種動機而偽造的證據,或是有關方面基于主觀或客觀原因而提供的假證據。
這些證據或因精心炮制而貌似真證據,或與審計事項之間存在某些巧合,如不認真排除,往往就會魚目混珠、以假亂真。 (二)審計證據整理、分析的方法 審計證據的整理、分析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審計的目標不同,審計證據的種類不同,其整理、分析方法也就不同。
一般而言,審計證據整理、分析的方法有: 1、分類和排序。一般對證據的分類是將各種審計證據按其證明力的強弱,或按與審計目標的關系是否直接等因素分門別類排列成序,也可以按照審計事項分類、按照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相關程度排序,從而使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脈絡清楚、重點突出。
2、比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將各種審計證據進行反復對比,從中分析出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的變動趨勢及特征;另一方面要與審計目標進行對比,判斷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與審計目標相關。
如不符合要求,則需補充收集新的與審計目標直接相關的審計證據。 3、取舍。
審計人員不必要、也不可能把審計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全部都包含在審計報告中。在撰寫審計報告之前,必須對反映不同內容的審計證據做適當的取舍,舍棄那些無關緊要的、與審計目標相關度低的次要審計證據,只保留那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審計證據在審計報告中加以反映。
取舍的標準基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金額大小,對于涉及的違規(guī)事項金額較大、足以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或者經營成果的反映產生重大影響的證據,應當作為重要的審計證據在審計報告中反映;二是問題性質的嚴重程度,有的審計證據本身所揭露問題的金額也許并不很大,但這類問題的性質較為嚴重,它可能導致其他重要問題的產生或與其他可能存在的重要問題有關,這類審計證據也應作為重要的證據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另外,不同形式和來源的審計證據其證明力強弱也不同。
一般而言,內部證據不如外部證據可靠。但如果內部證據獲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認可,則其也具有較強的可靠性。
因此,當同一審計事項有不同形式和來源的審計證據時,應注意選取保留證明力較強的審計證據。 4、匯總和分析。
即對審計證據在上述分類、比較和取舍的基礎上,審計人員通過審計工作底稿對其進行綜合、匯總,將缺乏聯系、甚至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填平補缺、相互印證,得出具有說服力的各個審計事項的結論。然后,審計人員對各類審計證據及其所形成的局部的審計結論進行綜合分析,最終形成整體的審計結論。
按照搜集證據時所使用的方法,審計程序(即審計方法)可以分為: (一)檢查 檢查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或文件進行審查,或對資產實物進行審查。
檢查記錄或文件的目的是對財務報表所包含或應包含的信息進行驗證。 1.檢查記錄或文件可提供可靠程度不同的審計證據,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取決于記錄或文件的來源和性質。
2.在檢查內部記錄或文件時,其可靠性則取決于生成該記錄或文件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將檢查用作控制測試的一個例子,是檢查記錄以獲取關于授權的審計證據。
3.某些文件是表明一項資產存在的直接審計證據,如構成金融工具的股票或債券,但檢查此類文件并不一定能提供有關所有權或計價的審計證據。 4.檢查有形資產可為其存在性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但不一定能夠為權利和義務或計價認定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
(二)觀察 1.觀察是指注冊會計師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程序。例如,對客戶執(zhí)行的存貨盤點或控制活動進行觀察。
2.觀察可以提供執(zhí)行有關過程或程序的審計證據,但觀察所提供的審計證據僅限于觀察發(fā)生的時點,而且被觀察人員的行為可能因被觀察而受到影響,這也會使觀察提供的審計證據受到限制。 注意:一般觀察程序是針對內部控制執(zhí)行的情況。
主要用于對內部控制的了解和控制測試中。 (三)詢問 1.詢問是指注冊會計師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并對答復進行評價的過程。
2.知情人員對詢問的答復可能為注冊會計師提供尚未獲悉的信息或佐證證據,也可能提供與注冊會計師已獲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差異的信息。 3.在詢問管理層意圖時,獲取的支持管理層意圖的信息可能是有限的。
在這種情況下,(1)了解管理層過去所聲稱意圖的實現情況、(2)選擇某項特別措施時聲稱的原因以及(3)實施某項具體措施的能力,可以為佐證通過詢問獲取的證據提供相關信息。 針對某些事項,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有必要向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獲取書面聲明,以證實對口頭詢問的答復。
(四)函證 1.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復以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答復可以采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 2.當針對的是與特定賬戶余額及其項目相關的認定時,函證常常是相關的程序。
但是,函證不必僅僅局限于賬戶余額。例如,注冊會計師可能要求對被審計單位與第三方之間的協議和交易條款進行函證。
注冊會計師可能在詢證函中詢問協議是否作過修改,如果作過修改,要求被詢證者提供相關的詳細信息。 3.函證程序還可以用于獲取不存在某些情況的審計證據,如不存在可能影響被審計單位收入確認的“背后協議”。
(五)重新計算 重新計算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據計算的準確性進行核對。重新計算可通過手工方式或電子方式進行。
(六)重新執(zhí)行 重新執(zhí)行是指注冊會計師獨立執(zhí)行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提示:重新執(zhí)行只能用于控制測試。
(七)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研究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分析程序還包括調查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數據嚴重偏離的波動和關系。

聲明:本網站尊重并保護知識產權,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如果我們轉載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權利,請在一個月內通知我們,我們會及時刪除。
蜀ICP備2020033479號-4 Copyright ? 2016 學習鳥. 頁面生成時間:3.540秒